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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转账收费吗 人民法院新闻

imtoken钱包下载国际版 2023-01-18 14:50:26

在人类货币的漫长历史中,贝壳、岩石、烟草、威士忌、铜、银、金和纸都曾作为货币。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虽然货币的形式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但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支付功能并没有改变。正如现代宏观经济学创始人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说,没有交换价值的货币本身是无用的,即货币对支付有用。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人类货币。具有交换价值,可用于支付,满足数字时代人们的支付需求。作为一种电子现金系统,数字货币依赖于一系列独特的技术架构。一方面,它是开发人员使用数学创建的开源软件协议。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此协议。对软件的每一次改动都是公开透明的,不能伪造或更改;另一方面,每一笔交易都经过网络验证和记录,整个全球网络的账本同步,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点对点支付。这项技术可以还原成这样一个场景:两个有支付需求的人,交换密码后,完成支付,密码就是数字货币的支付密码。这类似于清代的看票号支付,票号票的密码可能是票的签字笔迹,也可能是票上隐藏的文字和图形。这种由信息技术支持的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实现了真正的“点对点”,没有任何中间环节,没有任何监管者,甚至双方交换的密码也只是一串数字,而两者交易双方是相互之间的。信任完全建立在技术之上。借助互联网,数字货币将支付的便利性发挥到了极致,这也是数字货币一经问世就受到追捧的原因。

货币总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活动的发展而演变。数字货币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事实上,无论产生何种形式的货币,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支付和便捷支付。货币信任的锚在人心,只有信任才能真正进入流通。使用它的人越多,货币就越有用。货币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只要其名义上所代表的价值被社会认可,能够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人们就不会在意它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是固定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因此数字货币转账收费吗,“数字”也可以成为货币,只要它们可以用作一般等价物和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媒介。数字货币最早诞生于私营部门,即比特币。虽然比特币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没有实物支持,但区块链和加密技术满足了人们对支付安全的信任。比特币已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货币自由兑换,与一般商品和服务自由兑换。它具有货币最基本的支付功能。与传统纸币相比,数字货币吸收了纸币的点对点支付和匿名的特点,而对纸币的改进在于数字货币可以在多种交易媒介和渠道上完成支付。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初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1个发达国家和45个新兴经济体中,80%的央行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央行数字货币,而30%的央行表示他们将在近期和中期发行数字货币。日本、美国、欧洲等七国集团(G7))积极推进央行数字货币(CBDC)合作。就数字货币而言,中国人民银行走在探索的前沿,甚至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比如深圳、苏州、雄安、成都等。这充分说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已经蓄势待发。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积极研究还是理性测试,法定数字货币都还没有经过适当的测试。金融秩序具有决定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行流通近10年的私有数字货币已达到相当规模,对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截至2020年2月8日,种类多达5096种。多种私人数字货币在20445个交易平台交易,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量超过134亿美元。

由于它的价值,它也可以用作交换媒介。围绕私人数字货币的争议也随之爆发,甚至被卷入刑事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可以发现私人数字货币被走私、出售和运输。毒品、传销、诈骗、洗钱等刑事案件1800余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授权人民银行中国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同时,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应该是实物货币,以纸币和硬币为物质载体,不包括无形的数字货币。事实上,由于数字货币本身的独特性,关于私人数字货币是否是货币的争论仍在持续。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援引传统法币法规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是不合适的。

对于私有数字货币,我国并没有贸然承认其货币地位,而是采取妥协的态度。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如《五部委通知》),称:“比特币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因为它不发行被货币当局认定为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数字货币转账收费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应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2017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七部委”《公告》),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五部委通知》而“七部委”《公告》通过货币发行人来定义“货币”,从而否认私人数字货币是真实货币,但确实如此不是否定私人数字货币的价值,而是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20年7月22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的良好法治化阵营,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司法服务保障制度,《意见》第六条要求加强新权益保护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领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要求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的收集、使用、交易及其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上述意见首次明确了赋予数字货币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权益概念。将有助于解决当前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司法实践。存在法律定性争议。当然,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更进一步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实践探索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路径,为今后更好地规制数字货币提供经验。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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