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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一审法律文书

imtoken官网下载3.0版本 2023-06-22 06:40:53

请求状态

前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合伙购买了13辆卡车,并附在乐山嘉里前卫分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从事运输业务,其中*****、*****、*****合作采购卡车7辆(*****占四川L×××× ×、川L×××××、川L×××××、川L×××××、川L×××××共5股),称为一个团队; ****购买了6辆卡车,余管理了1辆卡车,称为二队。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9日,****组织两台装载机在前卫县塘坝乡跃进村11组煤炭交易市场外沿岷江非法开采砂石69326.89吨被告*****明知*****为非法采矿,仍于2018年12月中旬接受****安排对矿场进行管理。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会议上,*****已经明确告诉大家,不要把砂石的事情公之于众。这是非法采矿。为了赚运费,没有人反对,*****继续安排卡车运输。 2018年12月上旬,被告敖强继续以每吨17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砂石,以赚取每吨2元的差价,尽管该公司已清楚地告诉他,沙子和砾石是非法开采的。价格卖给井岩王村红好砂石厂(金山)和五通桥西坝里河坝砂石厂(西坝),卖给容县常山镇成义高速担保场,均价20元/吨(长山),以每吨23元的均价卖给乐山市市中区青义坝山东高速公路加工厂(青义坝)以牟利(前5天通过奥强销售,后5天为*** ** 直销)。

2019年1月20日凌晨5点,*****等人非法开采4辆车共25吨1.7吨砂石到前卫县水务区前卫桥局执法人员拦查扣押(其中持股最大的四川L×××××和四川L×××××合计128.8吨)。根据*****、奥强向上述四地出售的砂石价格,*****、*****、*****、*****、奥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414985.12元(69326.89吨)、1177366.5元(56144.22吨)、825669.05元(37273.48吨)、472825.41元(22774.95吨)、465387.72元(25122.96吨)。 *****的违法所得包括销售砂石1410706.52元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货运利润110037元,合计1520743.52元; *****的违法所得为运费利润25.01万元; *****的违法所得为运费利润51338元;敖强的违法所得为出售砂石的差价50245元; *****的非法收入是4000元获得的“工资”。庭审时改成:*****、*****、*****、*****,敖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320728. 72元(64510.72吨)、1113586.4元(52982.41吨)、783765.74元(35369.11吨) ,469589.21元(22613.14吨),433995.53元(23369.32吨); ***** 违法所得包括销售砂石1320728.72元,运费利润94608.3元,合计1415337.02元; *****非法收入为运费利润225317.6元;*** **非法收入为运费利润50375元;敖强的违法所得为出售砂石的差价46739元; *****非法收入是4000元的“工资”。 *****、*****接到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来到了案件现场。 *****、*****、敖强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敖强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7万元、8万元、8万元。

被告观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鉴定等。 , 和视听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强在未取得河砂的情况下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某某、某某、某某情节特别严重,某某某、敖强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敖强的非法采矿收益是违法的,应当依法追回。 *****是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并获得了大部分赃款。他是罪魁祸首。 *****、*****、*****、敖强为了赚取运费、工资和差价而参与非法采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敖强都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敖强已上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敖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半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应判处被告人敖强有期徒刑一年二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缓期执行,并处罚金。请求法律判决。

原告观点

被告*****对指控和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违法所得应从采矿成本中扣除,运费不能达到利润的40%。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减刑、缓刑。被告*****对指控和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建议被告人只对运输二队负责,被告人是从犯,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减轻处罚,并处以下刑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方对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对指控和事实没有异议。辩方对指控和事实没有异议。建议被告人自首,系共犯,系初犯,非暴力犯罪,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告人敖强对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方对指控和事实没有异议。建议被告人自首,系共犯,系初犯,非暴力犯罪,违法所得全部退还。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合伙购买了13辆货车,附在乐山嘉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前卫分公司。运输业务,其中*****和*****、*****共同采购卡车7辆(*****占四川L×××××、四川L×××××、四川L×××××、四川L×××××、四川L×××××共5股),叫一个团队; ***** 购买了 6 辆卡车,代为管理 1 辆卡车,称为二队。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9日,****组织两台装载机在前卫县塘坝乡跃进村11组煤炭交易市场外沿岷江非法开采砂石69326.89吨被告*****明知*****为非法采矿,仍于2018年12月中旬接受****安排对矿场进行管理。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会议上,*****已经明确告诉大家,不要把砂石的事情公之于众。这是非法采矿。为了赚运费,没有人反对,*****继续安排卡车运输。 2018年12月上旬,被告敖强继续以每吨17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砂石,以赚取每吨2元的差价,尽管该公司已清楚地告诉他,沙子和砾石是非法开采的。价格卖给井岩王村红好砂石厂(金山)和五通桥西坝里河坝砂石厂(西坝),卖给容县常山镇成义高速公路担保场,均价20元/吨(长山),以每吨23元的均价卖给乐山市市中区青义坝山东高速加工厂(青义坝)获利(前5天通过奥强销售,5天后*** ** 直销)。

2019年1月20日凌晨5点,*****等人非法开采4辆车共25吨1.7吨砂石到前卫县水务区前卫桥局执法人员拦查扣押(其中持股最大的四川L×××××和四川L×××××合计128.8吨)。根据*****、奥强向上述四地出售的砂石价格,*****、*****、*****、*****、奥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320728.72元(64510.72吨)、1113586.4元(52982.41吨)、783765.74元(35369.11吨)、469589.21元(22613.14吨)、433995.53元(23369.32吨)。 *****的违法所得包括销售砂石1320728.72元,运费利润94608.3元,合计1415337.02元; ***** 非法收入 收入为运费利润225317.6元; *****的违法所得为运费利润50375元;敖强的违法所得为买卖砂石的差额46739元; *****的非法收入是获得的“工资”是4000元。 *****、*****接到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来到了案件现场。 *****、*****、敖强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敖强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7万元、8万元、8万元。

*****,敖强自愿认罪并在宣誓书上签字。还发现,本案诉讼过程中,*****返还违法所得4000元,****预付罚款4万元,*****预付罚款2万元,*** * *预付罚款2万元,奥强预付罚款2万元。上述事实包括开庭质证的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移送函、调查报告、情况说明、拘留证明、逮捕令、取保候审决定等。犍为县水务局。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犍为县公安局的说明、授权书、合伙购车协议和扣押决定。 , 扣押清单, 归还清单, 接受证据清单, 承诺书, 证人肖某的证词, 证人周某的证词, 证人刘某1、刘某2、潘某、赖某、赵某、宋某、罗某、魏某、杨某1、王某、卢某、李某1、卓某、于某的证词1、于某证人证言2、收据单、汇款单、兰、蔡证人证言1、刘金、李证人证言2、曹、夏、彭、梁、杨证人证言2 、证人胡、蔡证言2、证人谢证言、运输清单、仓单、总金额计算表、追回物品清单、被告人*****、*****、*****、敖强、*****的供述和申辩,以及认罪认罚的确认书等证据已经确认,足以认定。

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河流未经许可擅自采砂开采已构成非法开采罪。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敖强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惩处。检方的指控成立。 *****是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并获得了大部分赃款。是主犯,应当依照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处罚; *****、*****、*** **、敖强为了赚取运费、工资和差价,参与非法采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 * 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敖强是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敖强的非法采矿收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回;其处罚较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敖强的量刑建议是恰当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被本院采纳;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受控的判处刑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敖强的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

案例结果

一、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先羁押的,羁押一日转刑一日,即从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罚款应当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效力)二、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的缓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款已预缴)三、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停职三年,罚款人民币2万元; ) 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预付款)五、被告人敖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款已预缴)六、被告*****违法所得225,317.6元,被告*****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违法所得所得50375元,被告人敖强违法所得46739元,被没收;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申诉的,应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副本五份。